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司委託○○公司執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洩漏檢測,所提檢測報告有效性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洩漏檢測,所提檢測報告有效性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洩漏檢測,所提檢測報告有效性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公司)101 年 1 月31 日空氣污染物檢驗編號 EZ101A5508 之分析報告書未列採樣行程編號,經查本署「環境檢測機構管理系統中」亦無此行程之通報資料。
二、另查貴局檢送前揭檢測報告影本之採樣點數為 124 點,與所附原始檢測報告採樣點為 3 點,2 份報告採樣點數不同,確有釐清之必要;且此份報告與 101 年 6 月 21 日空氣污染物檢驗編號 EZ101A23358 之分析報告書採樣照片說明表疑有雷同之處,本案本署環境檢驗所將派員查核台○公司,並將辦理情形函知貴局,據以做為本案檢測報告有效性認定依據。
三、檢還貴局所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洩漏檢測分析報告書 3 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