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熔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之熱處理認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熔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之熱處理認定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從事廢塑膠熔融押出製造塑膠粒成品之熱處理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四百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前揭公告條件所稱熱處理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其中熔融法,係指將一般廢棄物或灰渣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產生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及安定化之處理方法。
二、有關貴轄公私場所現場製程係將廢塑膠(原料)進行加熱熔融(210℃~220℃) 押出製成塑膠粒(成品),其製程倘涉及前揭說明所稱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成品、產量達公告條件者,則屬於前述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另倘其製程涉及將事業廢棄物熔融製成塑膠粒,惟未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者,則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