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經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相關裁處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經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相關裁處 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同一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經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相關裁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項、第 23 條、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已明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二、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定,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其中附表所列之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係以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及罰鍰範圍計算而得。前揭附表中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之污染程度(A) 計算規定,係指排放污染物最高濃度、測定結果或排放量為排放標準限值之倍數,並以百分率表示作為 A 值;不得將排放污染物最高濃度、測定結果或排放量扣除排放標準限值後計算;應處罰鍰計算方式之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而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
三、本案貴局自 101 年 5 月 28 日高市府環空字第 10134514700 號令訂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並於 101年 11 月 25 日起,貴轄內各公私場所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2000ppm。倘貴轄公私場所不同製程之設備元件分別檢測皆不符排放標準,則屬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之情形,應分別處罰。四、倘貴轄公私場所製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測值大於 2000ppm,違反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裁罰時,應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相關規定,於計算污染程度(A) 時,應以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最高濃度值為排放標準限值(2000ppm) 之倍數,並以百分率表示作為 A 值。其應處罰鍰額度之污染特性(C)計算,應於發生處罰事實之日期,作為判定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之計算依據,僅查獲並未實際處罰者不應列入計算其累積次數。請貴局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