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水處理廠設置之污泥乾燥設施,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水處理廠設置之污泥乾燥設施,是否屬本署 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水處理廠設置之污泥乾燥設施,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操作過程,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予以管制。
三、所詢污泥乾燥處理程序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疑義一節,倘(廢)污水處理廠之污泥乾燥處理程序,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則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業於 93 年 12 月23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30088604 號函示在案(影本如附件 2)。
四、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水處理廠所屬污泥處理設施之污泥乾燥程序,倘符合上開規定無須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者,則該污泥處理設施之污泥乾燥程序非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適用對象。惟該廢水處理廠及所屬污泥處理設施,仍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範。
五、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