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司○○廠固定污染源非位於工廠之登記土地範圍後續法令適用執行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瑞○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埤頭廠固定污染源非位於工廠之登記土地 範圍後續法令適用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瑞○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埤頭廠固定污染源非位於工廠之登記土地範圍後續法令適用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權責分工規定,本署(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直轄市、縣(市)之空氣污染防制事項、固定污染源之列管、查核及糾紛之協調處理等。
二、本案貴轄瑞○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埤頭廠固定污染源非位於工廠之登記土地範圍後續處理係屬地方權責,應由貴局執行,且本案本署業於102 年 4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26683 號函釋在案(諒達),已明確說明相關法令適用規定,請逕依規定本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