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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廠函詢同一排放口之兩座鍋爐,係屬公告第一批或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及適用之定期檢測頻率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貴轄三祥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同一排放口之兩座鍋爐,係屬公告 第一批或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 序,以及適用之定期檢測頻率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三祥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同一排放口之兩座鍋爐,係屬公告第一批或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及適用之定期檢測頻率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條件,係指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13 公噸/小時以上者,倘屬緊急備用之公用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附表規定,倘同一公私場所所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氣蒸發量每小時 13 公噸以上未滿 80 公噸者,其定檢頻率為每六個月 1 次。

三、本案依據三祥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附說明,該廠 M04 製程設備屬同一排放口之 2 台鍋爐,每次操作使用 1 台每小時設計蒸發量為 10.8 公噸之鍋爐,而所屬 2 台鍋爐未同時使用。本案該廠兩套鍋爐非屬備用鍋爐,係輪流使用,則全數鍋爐之蒸氣蒸發量皆應併入計算,倘合併計算之蒸氣蒸發量達 13 公噸/小時以上者,則應屬公告第一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其定期檢測頻率,應依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每 6 個月定期檢測 1 次。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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