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製程副產品或非屬原物料物質,作為鍋爐、焚化爐或加熱爐之燃料,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製程副產品或非屬原物料物質,作為鍋爐、 焚化爐或加熱爐之燃料,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 準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製程副產品或非屬原物料物質,作為鍋爐、焚化爐或加熱爐之燃料,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氣、燃油或燃煤等碳氫化合物等燃料,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適用之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倘其混燒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用以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分,應視焚化處理規模,其所排放之廢氣亦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管制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相關內容本署業於 102 年 4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21431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有關固定污染源之鍋爐、焚化爐或加熱爐除使用煤、重油或天然氣等一般燃料外,同時混燒製程副產品、非屬原物料物質、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等,倘混燒後之廢氣成分除碳、氫元素外,尚包含其他不明空氣污染物(如重金屬、有害空氣污染物等),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施,並於良好之燃燒條件下操作,始可避免有害物質排放至大氣或殘留於灰渣中,則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較嚴格之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三、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及燃料之實際狀況,本權責逕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