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水泥製品製造程序是否須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水泥製品製造程序是否須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 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水泥製品製造程序是否須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3 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混凝土拌合程序係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如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作業,且所有製品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 1 萬公噸/年以上者。總設計拌合量在 50 立方公尺/日以下,且使用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條件主要針對混凝土拌合過程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予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水泥製品製造程序,倘以水泥及混凝土粒料等為原料,具有拌合等污染特性單元,且達前揭公告規模者,應屬本署公告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非以添加摻料與否作為排除該程序之主要條件;另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係由人工控制之拌合鼓、骨材簡易稱量器及量水器所組成之設備。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