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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領有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之種植農作物土地,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函詢領有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之種植農作物土地,是否屬固定污染源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領有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之種植農作物土地,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又依該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七、2 規定,地表裸露區域係指公私場所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但農地、海灘地及山林坍塌地,不在此限。上述條文業已明定農地非屬該管理辦法適用對象。

二、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等使用之土地。另依水利法地 7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

三、本案位於河川公地,並取得經濟部水利署核發「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書」之地表裸露區域,倘係屬前述所稱供農作使用之土地,則非屬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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