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輕質建築材料之生產,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輕質建築材料之生產,是否屬本署公告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輕質建築材料之生產,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紅磚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紅磚之製造,主要生產設備為燒成窯者。該規定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規範。
二、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以水庫底泥、受污染(油污)之土壤、有機污泥、廢陶瓷、煤灰及紙漿污泥等為原料,經攪拌、烘乾造粒及燒成窯高溫燒成(800℃ 至 1250℃) 等程序,燒製成輕質粒料及保溫材料等產品,則與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各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符合該公告條件者,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