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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判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函詢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判 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判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已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5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 15% 至 50% 。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內石化業之廢氣燃燒塔,倘符合上開規定,因製程特性而導致無法符合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規定,在報經貴局核定後,毋需符合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 15% 至 50% 之規定,貴局可依廢氣燃燒塔之廢氣設計分子量作為判定原則或參考依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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