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輪胎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主要係針對輪胎生產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污染物等進行管制。
二、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倘係使用以天然橡膠、合成橡膠或黑煙橡膠所製成之膠料,經滾筒滾捲、膠合成型,硫化等程序,從事輪胎之生產,且非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3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