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由貴局代為查調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疑義案
要旨
函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由貴局代為 查調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由貴局代為查調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規定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二、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者,應填具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
三、本案所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可否由貴局代為查調工商登記資料疑義一節,有關要求業者於申請許可證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之目的,係為確保提出申請之業者,為合法設立之公私場所或固定污染源。本案貴局倘係基於簡政便民之目的,亦可代為查調工商登記資料,並未違反前揭相關條文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