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未取得工廠登記前,是否可核准其試車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未取得工廠登記前,是 否可核准其試車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未取得工廠登記前,是否可核准其試車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審核機關經審查其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其進行試車,而該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依前揭規定,依法應申請工廠登記證之公私場所,於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始需檢具工廠登記證,其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查期間,可同時申辦工廠登記證,以節省申請時間。
二、有關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過程,其審查文件倘經貴局審查符合規定,即得通知進行試車,工廠登記證非為必要文件;
而試車完成且檢測報告經審查通過者,則必須提出工廠登記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方能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