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頻率之檢測期限及檢驗測定結果審查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頻率之檢測期限及檢驗測定結果審查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頻率之檢測期限及檢驗測定結果審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並針對固定污染源應進行定期檢測之方式及檢測頻率予以規範。
二、另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前項申報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規定格式填製書面報告書妥善保存 5 年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公私場所提報完整檢測報告書進行審查。檢驗測定結果經審查,如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或重新檢測,補正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前述規定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主動申報檢驗測定結果,及主管機關應審查通知之作為。
三、有關貴局函詢固定源管理資訊系統之「檢測報告書審查結果」一欄,該欄位審查結果是否包含檢測案相關通知檢測及申報時間等行政程序之疑義一節,依前述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又公私場所申報之檢驗測定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發現有不合規定時,得通知公私場所重新檢測或限期補正;前述主管機關係審查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之內容,並無包含公私場所執行定期檢測時之通知檢測或申報時間。
四、有關貴局函詢固定源管理資訊系統之「檢測報告書審查結果」一欄,該欄位審查結果是否包含檢測案相關通知檢測及申報時間等行政程序之疑義一節,依前述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又公私場所申報之檢驗測定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發現有不合規定時,得通知公私場所重新檢測或限期補正;前述主管機關係審查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之內容,並無包含公私場所執行定期檢測時之通知檢測或申報時間。
五、又貴局提及公私場所第一次執行定期檢測期限係以操作許可證發證日起算檢測日期或僅以月份計算之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係屬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則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即發證日)起算第一次執行定期檢測之期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