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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程序,係指以紙漿為原料,經製紙並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布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以及公告第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

二、另依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其中所稱「熱處理」,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熱處理法,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熔煉法及其他熱處理法等。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紙製品製造程序,倘包含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布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則應屬前揭公告第 6 批紙製造程序納管對象;或其有機溶劑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以及工廠規模達上述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規定條件,則屬前揭公告第 8 批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納管對象。

四、另倘該廠以廢紙為原料,經溶漿機、篩選機及抄紙機、烘乾機,從事廢紙再利用或處理製程,其以鍋爐蒸氣烘乾抄紙之程序,尚非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或處理程序之熱處理方式。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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