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會函詢活性碳吸附回收設備屬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設備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公會函詢活性碳吸附回收設備屬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設備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會函詢活性碳吸附回收設備屬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設備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前揭規定主要係指公私場所為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或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二、有關○○公會所詢活性碳吸附回收設備是否屬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設備一節,經查國內現有多家膠帶製造業者,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及濃度最高之烘乾單元,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收集製程廢氣,並以活性碳吸脫附串聯冷凝回收系統方式,將有機溶劑回收再利用,且其活性碳吸脫附串聯冷凝回收系統方式,非屬製程生產過程中必要之操作單元。
三、倘該公會所詢本案活性碳吸附回收設備,非屬製程生產過程中必要之操作單元,且兼具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或裝置者,應屬前述規定之污染防制設備,惟本案仍需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建請貴局本權責依前揭規定查明後逕予認定,俾辦理轄區業者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