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共同起造人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可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開立處分書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共同起造人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可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開立處分書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共同起造人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可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開立處分書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上述規定,主要係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因此課與其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以維護空氣品質,違反規定者,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又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據此,營建業主之定義,法已明定。
二、查法務部 95 年 1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37473 號函釋,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其法律責任係「分別」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裁處(參照該部 95 年 8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50024788 號函意旨),即各違反義務之行為人自應依各該規定之罰鍰額度處罰之,無罰鍰分配之問題,亦無各受處分人罰鍰總和應限制在罰鍰最高額度以下之問題。
三、另查該部 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00279 號函釋意旨亦同,即行政法上義務分別存在於每一位共有人時,如有違反該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共有人分別處罰之。
四、本案貴轄營建工程之共同起造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可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開立處分書一節,因每一位起造人(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均有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義務,倘該些共同起造人符合前揭本法施行細則所稱營建業主之定義,而違反上述辦法規定,得依前揭函釋,對每一位違規之起造人分別處罰。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審酌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