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處分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處分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處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 月及 7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58 條規定處分。
二、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62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依據貴府來函所述資料,倘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於規定時間內申報紀錄資料,且於該公司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異動時,未於規定時限內申請變更等情事,因前揭兩項規定分別係管制生煤等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報及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異動申請管理,其管制目的及內容皆不同,應依本案事實情節,應屬數行為,而分別予以處分,無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及從一重處分等規定。
四、本案請貴府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