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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表面塗裝程序,係指以金屬或非金屬品為原料,經表面塗裝或乾燥等程序,從事表面塗裝作業,其使用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為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主要針對製造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公告條件之有機溶劑,係指於製程中做為表面塗裝等程序之含碳氫化合物液體,在室溫下易揮發出氣體(揮發性有機物),且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前述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以全量計量為原則。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倘從事表面塗裝或乾燥等程序,使用之高分子溶液塗料等原物料,經全量計量之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值達前述公告條件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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