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協會會員公司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修正,而有超出環評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量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協會會員公司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修正,而有 超出環評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量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協會會員公司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修正,而有超出環評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量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2 年 3 月 29 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法。(五)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量者,應以前揭
(三)至(五)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VOCs 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前揭(一)或(二)計算排放量。
二、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之公告事項四,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之排放係數計算VOCs 排放量。前揭係說明業者依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及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時,得採用之計量方式。
三、本案貴協會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計算之疑義一節,公私場所應依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之順序據以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另倘公私場所係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則應依計量規定公告之排放係數及規定計算,又倘係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者,得依原環評審核承諾之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
四、貴協會提及會員公司依管理辦法規定以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而於環評當時 VOCs 排放量係以管道檢測數據及製程產能進行推算,計算方式不同將導致超出環評 VOCs 管制量而遭開罰之情事一節,建議請先釐清該公司所核定環評承諾事項內容及可能違反環評承諾之相關規定,依個案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