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觸媒氧化器排放氮氧化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觸媒氧化器排放氮氧 化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觸媒氧化器排放氮氧化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96 年 11 月 28 日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係採用「其他鍋爐或燃燒污染源製程氣」之排放係數為 15.219Skg-SOx/km3-製程氣、2.243kg-NOx/km3- 製程氣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因與業者實際檢測結果差異太大,遂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舉辦公聽研商會議,依據業者實際檢測數據,於 101 年 1 月 19 日新增公告「以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分別為 15.21 9Skg-SOx/km3- 製程氣、0.012kg-NOx/km3-製程氣,以利採排放係數計算其排放量之業者,據以申繳空污費。
二、本案貴轄○○公司○○廠來函說明,其特殊之觸媒氧化器並不適用本署公告其他燃燒或氧化程序所訂定之「以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一節,為落實空污費依實際排放量徵收之精神,倘公私場所對採公告排放係數計算空污費結果與實際排放現況不同,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依同辦法相關規定,據以結算應繳空污費,以落實公私場所申繳空污費之公平原則。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案涉及該廠權益,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