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廢氣燃燒塔廢氣成分及濃度設施設置完成時程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廢氣燃燒塔廢氣成分及濃度設施設置完成時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氣燃燒塔廢氣成分及濃度設施設置完成時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6 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應於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石油煉製製程應加設總硫濃度監測設施。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範廢氣燃燒塔免裝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條件,同條第 5 項規定前兩項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者,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另查同排放標準附表二規定,上開規定應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二、本案有關廢氣燃燒塔應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之認定,係指該監測設施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另倘其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無法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仍應依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5 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