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戴奧辛定期檢測間隔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戴奧辛定期檢測間隔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戴奧辛定期檢測間隔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公告事項一規定,火化場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
二、本案函詢前揭公告之定期檢測間隔認定方式疑義一節,得參照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方式,當屬前揭公告應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管制對象,應於96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第 1 次檢測,其後之定期檢測應每 2年執行 1 次,且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次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期間內進行檢測。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