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八批第二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八批第二類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八批第二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油水分離程序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前揭公告條件所稱油水分離方式,係指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稱之物理處理法。
二、另查本署管制以油水分離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立法原意,主要係針對從事廢油、廢溶劑、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並未有廢棄物中油、水比例之限制。
三、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從事廢油回收處理作業,倘處理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且作業過程涉及油水分離等程序者,屬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符合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