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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同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具有本署指定公告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依前揭規定申請之操作許可證內容,倘經貴局核定後所登載之蒸氣鍋爐每日操作時間為 16 小時,而該鍋爐每日之實際操作時間,經貴局查核確認超過其許可證核定操作時間,則應屬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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