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檢測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 法之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檢測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檢測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2 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 1 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另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半導體業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排放管制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應符合一定標準。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 2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 M01、M03、M04 製程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得擇一檢測,欲將前述製程合併為 M05 並增加原物料使用量,倘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較許可排放量增加達 20 %或未達 20 %以上時,所有排放管道是否需重新檢測,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擇一檢測一節,前揭定檢管理辦法第 5 條已明定得擇一檢測之規定,該項規定係考量業者檢測費用之負擔,故在相同條件下之數個固定污染源,得取一定比例進行檢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是否達許可排放量 20 %以上無關,惟公私場所仍應以符合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及半導體業排放標準規定為其檢測目的,確認其空氣污染物之個別排放及總排放符合排放標準。本案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