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規定進行試車,試車展延申請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規定進行試車,試車展延申 請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規定進行試車,試車展延申請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所需日數;(二)推估各試車步驟或程序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三)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且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所需之試車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業已明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計畫書內容、試車期限及試車展延之規範。
二、本案來函所提公私場所因無法如期取得其他項執照(如建築物之建築執照、雜項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而申請試車展延,且試車期限長達 1~2 年,與原訂之試車期限比例相差甚大,是否有相關之期限規定一節,依前揭規定,倘其他項執照非屬試車計畫書內容,即非屬試車展延之要件,貴局審核其試車展延案件,宜就其試車計畫書內容及展延之理由,給予合理展延期限,至於展延次數及試車期程總日數,請貴局本權責審認衡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