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採樣地點適用標準值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採樣地點適用標準 值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採樣地點適用標準值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條附表一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其周界標準值,係依區位為「工業區及農業區」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分別訂有不同之標準值,並於備註欄明定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本項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異味污染物污染防制措施,將異味污染物排放處理至符合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
二、本案貴局函詢執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之採樣位置位於貴轄烏日區成功火車站前,經貴局查證該採樣位置土地使用分區類別係鐵路用地,惟周邊大部分為工業區用地,其採樣位置之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值適用疑義一節,承前述說明,固定污染源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係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訂定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以確保民眾生活品質。是以,倘貴局於該次執行測定之採樣位置,其所屬土地使用分區確係屬「鐵路用地」,非屬工業區或農業區,依排放標準規定,應適用「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之標準值。另貴局執行固定污染源周界異味污染物之稽查時,選擇周界測定地點及進行採樣檢測,仍應依排放標準第 5 條及相關標準檢測方法規定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