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優先適用標準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優先適用標準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優先適用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及第 23 條授權,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固定源排放標準)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並加強管制公私場所及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排放管道、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應有效收集並處理揮發性有機物。
二、本案有關貴轄既存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已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 25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同一製程排放管道之異味檢測是否得毋須符合固定源排放標準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一節,依前揭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而其排放管道排放之異味污染物亦應符合固定源排放標準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案本署業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環署空字第 1020114898 號函釋在案(諒達),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