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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以液氨及糖蜜做為原料,是否屬味精製造程序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以液氨及糖蜜做為原料,是否屬味精製造 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以液氨及糖蜜做為原料,是否屬味精製造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味精製造程序,係以尿素及糖蜜為原料,並以化學合成法或醱酵法,從事味精之製造者。前揭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使用氨基化合物與糖蜜進行化學合成或醱酵反應時,可能產生之氯化氫及異味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倘以液氨與糖蜜為原料,從事味精產品製造,查液氨與尿素皆屬氨基化合物,液氨與糖蜜進行化學合成或醱酵反應,亦會產生與前揭味精製造程序相同之空氣污染物,仍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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