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位置及適用之管制標準案
要旨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位置及適用之管制標 準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位置及適用之管制標準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及第5 條規定,於營業場所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音量,則適用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若前述情形貴局採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及第 7 條規定辦理,於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 3 公尺以上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該地點亦應位處營業場所周界外,方能實際測得擴音設施對鄰近陳情人之影響情形,及據以判定是否超過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二、本案請貴局視陳情對象及現場實際情況,依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