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交通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 180 日內,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補助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故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1 次為限」,其中補助計畫之設施應為交通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外可改善噪音之相關防制設施,至於防制設施項目,原則以噪音傳播路徑之吸(隔)音設施或受體上之吸(隔)音設施為主。
二、前述「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 1 次為限」之「1 次為限」,係指同一合法建築物曾受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位置,不可重複補助。
三、對於符合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既有合法建築物,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單位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