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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如何認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及後續處理程序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如何認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及後續處理程序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如何認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及後續處理程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陸上運輸系統及第15 條第 1 項之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及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 180 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二、另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 180 日內,依據本法第 14條第 1 項或第 15 條第 1 項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補助計畫或其他交通噪音補助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三、有關貴局來函說明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經貴局核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已完成該改善措施之情形,應為該案件完成行政處分事項並結案,若日後陳情人再度向貴局陳情,則仍應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另案辦理。

四、另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無法改善之認定要件一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須視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之噪音改善計畫對陳情路段個案所提噪音防制措施實際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據以認定,故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本於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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