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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會議日期 78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關於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自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放流水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放流口之水溫不得超過攝氏三十五度。

二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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