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規定:「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入致海域品質降低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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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台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規定:「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入,致海域品質降低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二 對於海洋放流管線之設置、變更或廢止,依事業廢水管理辦法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報備,故對於管線之設置、變更及廢止之許可及管制對象為管線之管理單位。至於事業單位所排廢水如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所衍生之放流口變更或設置問題,各事業單位仍應檢附管線之許可設置證明文件,依 (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報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