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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或研究室)性質,則其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研究室)機構,尚有其餘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或研究室)廢水及生活污水,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污)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流水標準

會議日期 80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 (或研究室) 性質,則其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 (研究室) 機構,尚有餘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 (或研究室) 廢水及生活污水,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 (污) 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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