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業)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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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 (業) 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 (業) 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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