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技師簽證目的係藉技師所具備之環工整體專業知識及能力,對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由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養、檢驗、修護等做整體性的考量,以協助業者有效的防治污染,而非規定由各類技師合作簽證,此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工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簽證」而非規定由「環工技師『及』其他相關技師簽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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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技師簽証目的係藉技師所具備之環工整體專業知識及能力,對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由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養、檢驗、修護等做整體性的考量,以協助業者有效的防治污染,而非規定由各類技師合作簽証,此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工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簽証」而非規定由「環工技師『及』其他相關技師簽証」可知。
二 經濟部所訂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僅在環境工程技師及畜牧技師之執業範圍內,有規定可執行污染防治工作。故環工技師得就整體性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簽証。而畜牧技師得就畜牧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簽証,該執業範圍規定中,機械技師之執業內容並吾有涉及污染防治業務之規定。若主張事業單位使用機械設備即須先經機械技師簽証,似應於其他相關法令中規定,現有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有此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