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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良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污)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會議日期 82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善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 (污) 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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