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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共同處理。如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理處理行為,非屬代理處理業。

會議日期 83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期同處理。

如屬國光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金隆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 (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處理行為,非屬代處理業。

二 屬共同處理者或屬代處理行為者,兩公司均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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