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規定」第四、8項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七條的精神,對於事業引用各種水源作為一次性非接觸性冷卻水時,此放流水的功能測試作業得取單一水樣化驗監測溫度、氫離子濃度指數及餘氯三項(若不取海水為接觸性冷卻水時,得不測餘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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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依「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規定」第四、8項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第七條的精神,對於事業引用各種水源作為一次性非接觸性冷卻水時,此放流水的功能測試作業得取單一水樣化驗監測溫度、氫離子濃度指數及餘氯三項 (若不取海水為接觸性冷卻水時,得不測餘氯) 。
二 對於僅產生非接觸冷卻水的事業,仍受事業定義的管制。若稽查取樣放流水不合格時,仍必須接受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主管機關並得增加檢測的項目及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