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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負責人係指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負責人係指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二 水污染防治法之執行,應以八十年五月六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二二三八號令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為準據。本署所印之水污染防治法 (英文版)並非依法公布,謹供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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