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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二 有關本署公告之事業別定義中,關於廢水產生量之規定主要係針對事業不同規模之污染源加以管制,現今階段,仍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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