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會議日期 85 年 11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二、又依前述設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水污染防治專責人員執行之業務中,不僅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尚有水污染防治管理、污染改善等事宜。因此,是否設置專責人員之認定,乃以廢(污)水產生量,而非以設置處理設施與否。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