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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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二、另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案,如非同一事業,應以新設事業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