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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二、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乃「行政執行罰」之性質,並非以當時之污染行為決定,而係以「是否完成改善」決定;完成改善與否,係以事業是否完成功能足夠設施工程,並檢具功能測試合格之文件,自行證明具備功能足夠設備為要件;除非事業歇業不再經營,否則「執行」完成前項改善工程超過限期之期間,每一日均應按日處罰,而不論該日是否排放廢水或排放廢水是否合格,因此,按日連續處罰亦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事業於按日連續處罰期間之「不生產」、「停止上班」當日仍應按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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