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要旨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查驗放流水中任何 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均應視為未完成改善,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查驗放流水中任何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均應視為未完成改善,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並復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86) 北市環二字第三五九三二號函。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三 主管機關稽查發現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即表示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性能及操作結果不符法規要求,事業應即檢討改善至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若屆期仍有其他項目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則表示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或功能仍有未完善之處,故難謂改善完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