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工程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五款進行查核及簽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規範環境工程技師應如何執行簽證及查核業務之細節事項,惟經技師簽證之文件,技師應保證事業之廢(污)水處理及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應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之確實性;並依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污染防治措施簽證報告、委託書工作底稿」規範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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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環境工程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五款進行查核及簽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規範環境工程技師應如何執行簽證及查核業務之細節事項,惟經技師簽證之文件,技師應保證事業之廢(污)水處理及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應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之確實性;並依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污染防治措施簽證報告、委託書工作底稿」規範執行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