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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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